丈夫私自借錢,妻子有無義務償還? □王彬 王光明 通常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明確夫妻債權債務約定,所發生的債務理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江蘇江陰的楊先
丈夫私自借錢,妻子有無義務償還?
□王彬 王光明
通常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明確夫妻債權債務約定,所發生的債務理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江蘇江陰的楊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存在曖昧關系,并向此人借款用于賭博。那么--
背景新聞
今年26歲的姜女士在2005年結識了江蘇江陰的楊先生,并于當年年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夫妻恩愛,家庭和睦。2008年4月的一天,姜女士突然接到一個陌生電話,讓其帶7萬元前去贖回丈夫,著急的姜女士以為丈夫被綁架了,翻箱倒柜拿出家里現有的1萬元現金前往指定地點。到達指定地點后,姜女士見到了周小姐。周小姐告訴姜女士,其丈夫楊先生曾向自己陸續借款7萬元,并向姜女士出示了楊先生寫的借條。姜女士事前根本不知道丈夫曾向別人借錢,但救夫心切的她急忙拿出帶來的1萬元,承諾剩下的錢會想辦法,并在借條上簽字同意償還才被準許離開。回家后,姜女士逼問丈夫為何要借錢?借來的錢又花到哪里去了?再三逼問下,丈夫終于承認其將借來的錢用于歸還賭債,而其與周小姐存在曖昧關系。得知真相的姜女士難以接受這樣的事實,與楊先生離了婚。
半年后,一直沒有拿到錢的周小姐將兩人告上法庭。江陰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借款姜女士事先并不知情,非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故應認定為楊先生的個人債務,姜女士不應承擔還款責任,遂判決由楊先生償還余下的借款6萬元。
據相關報道整理
[說法一]夫妻一方借債通常應共同償還
丁建民(淅川縣人民法院院長):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或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六)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八)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債務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承擔債務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也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說法二]夫妻債務共同承擔有例外
趙富安(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我們知道,通常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明確的夫妻債權債務約定,所產生的債權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和承擔。本案就牽扯到了這個問題。
按理說,姜女士的丈夫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別人借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姜女士應該作為連帶責任人和“前夫”一起償還借款才行。但是,我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后半部分規定:“……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該條文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那么,這種例外情形具體指的是什么?本案中,姜女士遭遇的情形是否屬于這種例外呢?
首先,我們來看《婚姻法》第十九條,該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和債務歸各自所有存在約定,且這種約定被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所知悉的話,那么夫或妻的一方就可憑此來抵抗第三人要求償還另一方債務的請求。在本案中,姜女士和楊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沒有這樣的約定,更別說被周小姐所知悉了,因此排除了這種情況。我們再看能夠抵抗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另一種原因。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那么,如何認定“債務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呢?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這一點的認識長期以來存在著爭議。但有一點共識是可以確定的,即欠債人所欠債務僅為用于個人而非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為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同時,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于個人賭博的,不要說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償還范圍了,就連該債權本身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本案中,楊先生所借周小姐的7萬元,即便起初周小姐可能并不知悉楊先生用借來的錢去賭博,這筆債務也不能作為楊先生和姜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說法三]簽字同意償還債務是否必須履行
文鵬(鄧州市人民法院法官):
姜女士是否可以不用償還這筆“債務”呢?我們需要解決一個問題,即姜女士在借條上簽字同意償還借款的行為的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