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英與丈夫王樺離婚前,王樺與姐姐一起簽署了一項房屋拆遷協議,為了剝奪阿英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在簽定商品房預售合同時,王樺卻故意不簽署名。為此,阿英以前夫王樺惡意侵犯了妻子合法財產起訴法院,要求前夫支付動遷房屋折價款20萬元。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由前夫王樺支付阿英房屋拆遷補償款76351.25元。
2007年8月中旬,在阿英與王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王樺及其姐與拆遷單位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雙方約定由拆遷單位拆遷屬王樺與其姐名下在嘉定區某房屋,并給付補償款為23.9萬余元;還約定若被拆遷人選擇位于銅川路房屋為安置的,需要支付購房款30.5萬余元,房屋面積以實測為準。同日,雙方還簽訂了補充協議,王樺及其姐選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安置,扣除各類獎勵費及過渡費計16052元后,王樺及其姐還需支付5萬元,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支付,王樺及其姐均在上述協議上簽了字。之后,在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卻只有王樺姐姐一個人出面簽約,獲得銅川路某處面積為85.23平方米的房屋,該房已實際入住,尚未辦理產權登記。
2007年10月末,王樺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阿英離婚,并于2008年1月下旬離婚判決生效,離婚后王樺居住華山路的房屋,而阿英則居住雁蕩路的房屋。
2008年7月,阿英向法院起訴以前夫王樺與其姐,因房屋拆遷于2007年1月共同分得銅川路85平方米住房一套,但在簽訂預售合同時,買房人變成了其姐一人,前夫王樺該行為屬于惡意放棄可期待的財產權利,損害了她獲取合法財產的權利,要求前夫王樺支付房屋折價款20萬元。
法庭上前夫王樺辯稱,涉案的房屋安置協議,確系他與姐姐共同簽訂的,但自己不是權利人只是受家父委托與動遷部門簽約,且補充協議上規定還需要支付5萬元買房費用,亦是他姐姐一人出資的,該房屋與已無關,要求駁回阿英訴請。
法院認為,王樺及其姐姐與動遷部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及補償協議,是簽約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簽約主體合法。該協議為貨幣補償性質的協議,拆遷單位確認補償款23.9萬余元及各類獎勵費1.6萬余元,被拆遷人無明確份額約定的,應當由王樺及其姐姐平均分得。其中屬于王樺名下份額,應視為與阿英的夫妻共同財產。現該房屋已辦理了入住手續, 5萬元房屋差價已經支付給了拆遷單位,在王樺未舉證的情況下,應視為該款為王樺與其姐共同支付,王樺的份額也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確認該房屋各類補償款及應付款為30.5萬余元,阿英可實際分得76351.25元。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中購房人僅為王樺姐姐一人,若阿英認為王樺存在故意放棄可期待利益,在買房過程中有過錯,則可主張民事賠償權利,遂作出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