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想給自己居住已達9年的動遷安置房辦理房屋產權證,卻引發了前妻和兒子對房屋所有權的爭奪,一場糾紛將李某的回憶拉回了10年前。
李某與張某10年前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子。當時兩人所居住的A處房屋性質為私房,申請建房時填寫的家庭成員就是夫妻倆人。其子因當時年幼,建房時也不可能出資,因此未寫入申請建房人一欄。1996年該處私房動遷,政府另外調配了安置房B,該安置房B就是本案中李某要求辦理產權證的標的。
2003年4月,李某與張某勞燕分飛,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明確:B處房屋歸李某所有,張某放棄該房屋產權。離婚后,B處房屋由李某一人居住,兒子則跟張某一起生活。 2005年底,房價回落頗多,李某覺得自己也許可以改善一下居住條件,想把房子賣掉然后另外購買新居。于是李某來到某房屋中介要求出售現住房屋B,另覓中意的住處。中介在了解其房屋的情況后告知:該房屋為動遷安置房,仍未辦理過產權,因此只能先辦產權再行掛牌買賣。而辦理產權證和出售房屋則必須得到房屋同住人的一致同意,該房屋的調配單上顯示有張某和李某兩個人的名字,因此如果要辦理產權證和出售房屋,則還需要張某的同意。
李某為得到張某的協助,因此買了禮物去看望張某,希望配合自己順利把產權證給辦下來。然而張某卻表示拒絕,聲稱自己也有該房屋的權利,如果要辦證必須同時寫兩個人外加兒子的名字,不然的話,支付補償款也行。李某原先就知道這事情難辦,但未料對方竟然不顧離婚協議的內容,要求起自己的房屋來了,而且自己與前妻的兒子也對房子提出了要求。
李某的兒子正而八經地對李某說:“房子是父母共同所有,父母離婚時關于該房屋歸父親一人所有的約定侵犯了自己的權利,而且自己從未表示過放棄該房屋的權利,因此該房屋應有自己的一份。作為父親,你不能隨意就這樣處置了房產。” 無奈之下,李某找到申房律師事務所咨詢情況,并最終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B的產權歸自己一人享有。
A處房屋拆遷發生在1996年,根據當時的上海市動拆遷政策,原私房產權人相應的產權價值是通過私房補償費形式得以體現的,同時對于符合一定安置條件的原私房產權人,可以因該動拆遷而取得安置房。根據建房申請報告,建造A處私房時家庭成員為李某與張某兩人,而其子建房時尚年幼,未出資,故對A處私房不享有產權。
此外,考慮到動遷時A處私房的戶口情況以及享受動遷政策的人員只有李某與張某,兩人既享有A處房屋的所有權,又是動遷安置的對象,所以,兩人有權取得B處房屋的所有權,而其子對B處房屋則無所有權。作為李某與張某的兒子,其只可能在李某死后按照《遺產繼承法》對父親的財產主張權利,但那也要看李某生前的意愿,所以說:因為自己是兒子,就要對父母的財產存一份占有之意,這種想法是不對的。而張某所有的這部分權利,則于李某與張某離婚時,因張某明確放棄了B處房屋的產權而不復存在,故B處房屋依法應歸李某一人享有。法院最后也支持了李某一方律師的觀點,判令B處房屋的產權歸李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