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先生遇到了這樣一件煩心事:2001年10月他借了10萬錢給潘某夫婦用于買房,借期一年,當時潘某在借據上簽了名,他的妻子沒簽。2002年,借款到期,幾經催要,潘某并沒有按約定還款。
去年8月,潘某和妻子龍某離婚了,離婚時,潘某把全部財產都給了妻子,法院最終也把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共計20萬元全部判給了他的妻子龍某。李先生后來發現,潘某夫婦雖然已經離婚,但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當李先生再去找潘某討債時,潘某說他已經一無所有了,要錢沒有,要命一條。他去找潘某的妻子龍某錢,龍某說錢是他的前夫借下的,與她無關。李先生很氣憤,不知道應該怎么辦?
以離婚方式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歸另一方承擔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新的逃債方式,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這些規定表明,雖然在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如何清償債務,但這種清償不得對抗合法債權。離婚時,當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的債務時,不管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如何,夫妻雙方都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對共同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償。
另外,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0條規定:“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時,應當認定贈與無效。”
可向法院起訴
從李先生反映的情況看,潘某夫婦借走他的10萬元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為購買共同生活的房子所用,理應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應該以夫妻的共同財產清償。
潘某夫婦擁有20萬的共同財產,說明他們有償還能力。潘某在離婚時把夫妻的共同財產全部讓給了潘某,目的是逃避債務,因而這種贈與無效,這筆價值20萬元的財產仍是潘某和龍某的共同財產,所以李先生有權向其中任何一人要求清償。
即使這種贈與有效,龍某也是這筆債務的共同債務人之一,故李先生仍然可以要求龍某還款。如果對方仍然拒絕,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