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孫女士購得一套商品房,產權證是其丈夫的名稱。孫女士后通過中介機構將該房屋轉讓給張先生。孫女士與張先生簽訂一份《購房合同》,約定孫女士將該商品房轉讓給張先生,張先生先支付90%的房款,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后,張先生再支付房款余額。購房合同還約定張先生向孫女士支付20000元的購房定金。購房合同簽訂后張先生依約向孫女士支付房款及定金。事后,孫女士丈夫李先生以妻子轉讓房屋并未征得他同意而不同意轉讓該房屋。張先生認為因孫女士的原因導致雙方不能繼續履行購房合同,要求孫女士根據合同的約定向其返還已付購房款并雙倍返還定金。律師觀點無效合同不具法律約束力
【律師說法】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夫妻雙方非因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共同意見。孫女士的丈夫李先生作為房屋共有人,其妻子未征得其同意,也未有其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轉讓房屋的,李先生有權主張孫女士與張先生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其依據主要有:
1、《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更是明確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無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對責任承擔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在確定張先生不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孫女士應返還張先生房款及定金。提醒買房先查房屋產權
根據《婚姻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應當共同處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處分的可能被認定無效。而且轉讓共有房產時未有其他共有權人簽字或授權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拒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目前二手房交易愈趨升溫的同時,買受方在購買房屋時應注意審查出賣方轉讓的房屋產權情況,如是共有房產的,應要求共有權人共同在合同中簽字或提交授權委托書,以保護交易的有效性和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