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服兵役是每個適齡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職工應征入伍后,對用人單位來說,該職工的確不能實際履行勞動義務,但他們在履行保衛祖國的光榮義務。為了保證他們沒有后顧之憂,國家對職工應征入伍后勞動關系的處理作出了特殊規定。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職工應征入伍后,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應當與其繼續保持勞動關系,但雙方可以變更原勞動合同中具體的權利與義務條款(主要是薪酬福利方面的條款);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對應征入伍的職工,仍應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