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實生活中,不少年輕夫妻用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及婚內財產的歸屬,這樣做的主要是為了避免離婚時引起財產分割糾紛。下面滬律網婚姻法編輯為您講解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包括哪些。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約定財產制的內容主要包括:
1、約定的條件
⑴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⑵締方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⑶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⑷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2、約定的內容
約定的范圍較寬,夫妻對約定財產制的選擇有三種:
第一種是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對上述財產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他方不得加以干涉。
第二種是約定實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均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除個人特有財產外,不再保留個人財產份額。
第三種是約定實行混合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可以將不動產約定為共同所有,將動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可以將婚后所得固定收入約定為共同所有,其他收入約定為各人所有等等。
3、約定的形式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當事人雙方應當制作書面的財產約定協議,并由本人簽字。
4、約定的時間和效力
約定的時間,按照通常的解釋,可以在結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婚前作出的約定,自締結婚姻時才生效。約定的效力分作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兩方面。對內效力即對夫妻雙方而言。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外效力即對第三人而言。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