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某鄉農村青年王某經人介紹與本村女青年李某談戀愛。為了正式確立戀愛關系,王某家給李某家送去價值3000余元的彩禮。雙方在談戀愛過程中,李某發現王某有賭博的惡習,不愿和王某繼續談下去,于是向王某提出結束戀愛關系。王某心中十分不滿,提出要李某家歸還彩禮,否則他將不會罷休。由于李某家已將彩禮用了,不能歸還。2004年10月8日,王某見李家沒有歸還彩禮,就和父親手拿扁擔、菜刀到李某家,不顧李某家人的反抗,將其家里的電視機、衣物、糧食等價值2500余元的財物搶走。后王某父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搶劫罪刑事拘留。
在本案的審查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父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按搶劫罪定罪處罰。其理由是,王某父子當場采用暴力的手段將李某家2500余元的財物占為己有,且搶得的財物不是彩禮本身。所以,王某父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父子的行為不能按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屬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
本案的關鍵是須先正確認識贈與、彩禮和借婚姻索取財物:贈與是財物所有人自愿將自己的財物無償送與他人的行為。具有自愿性、無償性,除法律特別規定處,具有不可返還性。彩禮,則主要是根據我國民俗,由訂婚的男方為了報答女方父母的養育之恩而送給女方的訂婚禮物。具有習慣性、不完全自愿性、代價性、返還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借婚姻索取財物則是女方以訂婚為由,向男方索取的大量的財物。具有違法性、男方不自愿性、可返還性。
本案中,男方給女方的財物性質成為正確認定本案性質的關鍵。從本案來看,男方為了為了正式確立戀愛關系,是一種附條件的合同,且確立了此關系。后來雙方在談戀愛過程中,李某發現王某有賭博的惡習,不愿和王某繼續談下去才發生糾紛。可見,男方自愿向女方送去財物,其是自愿的、無償的。所附條件已成就,其財物的所有權依法轉移給女方,即女方取得了財物所有權。故本案男方所給財物屬于贈與,不具有依法返還性。女方已取得財物合法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本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三)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復雜客體。搶劫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的人身。本案中,女方已取得了財物合法的所有權,應受法律保護。男方去搶此物侵犯財產所有權。此物用了,搶其他財物更是侵犯財產所有權。本案中,男方的行為侵犯了女方財物所有權。(四)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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