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在我國已由來已久,早在西周時期,以中國先秦時期社會風俗為基礎(chǔ)建立了婚姻“六禮”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六禮完成。其中納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禮給女方家。隨著社會制度更替,法律的發(fā)展和進步,男方送聘禮在法律制度中已經(jīng)被廢除,但做為一種習俗被沿襲至今,并在全國范圍內(nèi)普遍存在。
然而,關(guān)于彩禮的性質(zhì),究竟是一種贈與還是一種索要?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禮,是男方以結(jié)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然而,彩禮是以交付一定財物作為戀愛、訂婚和結(jié)婚的前提條件,這種習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種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違反這個“規(guī)則”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因此隱含有一定的強制性和脅迫要挾的性質(zhì)。而真正的贈與是出于內(nèi)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自己享有所有權(quán) 的財物自主處分的行為。探究其交付財物的行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qū)Ψ礁改讣胰私桓恫识Y及財物,實質(zhì)上是迫于風俗所產(chǎn)生的輿論壓力,屈從于當?shù)孛袼仔纬傻?ldquo;亞文化”之強大規(guī)范力量,并非內(nèi)心自愿。這種情況下交付錢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屬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贈與,應(yīng)以索要論。因而,對于彩禮的性質(zhì),本文認為其是一種索要而非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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