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與一般的贈與有所不同,彩禮贈送是有目的的贈與,是適齡男女訂立婚約的一道程序,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結婚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婚約雖然不受法律保護,但是由于彩禮往往數額較大,在有些地區和家庭,為兒子娶妻而贈送的彩禮,甚至是老人的一生積蓄。在一方不守婚約或未能共同生活時,給予彩禮的一方可能會遭受重大損失甚至給以后的生活造成困難,因此基于公平的原則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彩禮是應當返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就為返還彩禮提供了法律依據。
由此可見,雙方沒有結婚的,應當返還彩禮。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但兩種特殊情況下,離婚后彩禮也應當返還:一是雙方結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這里的共同生活,應當是指長期、穩定的生活,包括夫妻生活、物質和經濟生活及精神生活,要求雙方事實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擔生活的義務,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生活在一起。生活是日常生活,而不是僅僅發生性關系,是否有性生活只是共同生活的一種參考因素,而不是決定因素。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的界定,也是需要在實踐中把握的。;二是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
那么,彩禮返還的范圍是什么?彩禮可以返還,是不是說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都應返還?筆者認為,答案是根據具體情況而異的。至少以下兩個方面不應該屬于返還的范圍:第一、共同花費?;橐霎吘挂话阋怨餐顬槟康模诒容^開明的家庭里,彩禮可能只是一種象征或者形式,女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全部或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置辦家具,辦婚禮,宴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用度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扣除。第二、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另外,這里必須注意一個現實問題即訴訟主體的問題。彩禮的返還范圍,是否僅僅局限于男方當面送給女方的禮品呢?在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體問題的解釋中,只是說“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訴,因此應當對“給付方”作擴大解釋,不僅包括本人,也應當包括本人的親屬。而對于接收彩禮的一方來說,也不局限于女方,在習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其他親屬是因為女方要結婚才得到財產的。所以,接受彩禮一方父母或親屬收受的財物也應算作返還范圍之內的彩禮,以期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