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亦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為結婚而對婚姻關系所作的事先約定。在我國,盡管現行的《婚姻法》及相關法律并未規定婚約,婚約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現實生活中,婚約卻是男女結婚的一道“必經程序”,通常情況下,訂立婚約要舉行訂婚儀式、男女雙方及各自父母還要向未來的兒媳或女婿贈送訂婚禮物及金錢(俗稱聘金或彩禮),從婚約訂立到正式結婚,男女雙方家庭時常要向未來的兒媳或女婿贈送財物。一談起彩禮,使人不得不談及我國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一種社會制度,締結婚姻是一種社會行為,因此,必須經社會的承認。我國從西周開始,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直至到清代,對婚約都賦予了很嚴格的法律效力。如清代律法規定,婚姻關系的成立,男女雙方必須訂立婚約,訂立婚約的主要內容是交換婚書和交受聘禮,而且交受聘禮是婚約成立的主要條件。婚約一旦訂立就受到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除非有欺騙行為或犯罪行為。“若待嫁女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方悔婚者亦如之,不追彩禮”。新中國成立之后,為了掃除封建障礙,樹立平等自由觀念,杜絕買賣婚姻,從我國第一部婚姻法起就不承認婚約,而把登記作為婚姻成立的唯一條件。婚約作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現沒有被法律所倡導,也沒有被法律所禁止。
在我國,人們普通認為婚約是男女結婚的必經程序,且在婚約成立時男方向女方贈送作為彩禮的金錢之類財物的風俗。然而到了現階段,隨著現代思想的滲入,傳統習慣的剝離,舊的婚戀文化和婚戀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以“六禮”為特點的傳統婚姻締結程序在不斷簡化,婚姻上的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現象已基本上得到遏制。而唯獨納征,即彩禮不但沒有弱化,反而不斷強化,特別是一些偏遠山村,彩禮已高達四、五萬之多,彩禮漲價已成為近年來農村的一種時髦現象。之所以如此盛行,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1)彩禮作為一種習慣,在中國已有幾千年的歷史,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傳統文化的重要表征。人們所看重的不是經濟價值的多少,而是彩禮所包含豐實的內涵及它所代表的意義。
(2)從互惠標準來看,在婚姻的締結中,男方明顯處于受惠一方,因為我國目前實行的大部分還是從夫居。女子出嫁后,到男方家居住,成為男方家庭勞動力的一部分,對女方家庭來說,這不能不說是一巨大的損失,如此便有了“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之說。女方向男方索要一定數額的彩禮,以補償養育女兒所付出費用也便成為理所當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