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姐與前夫婚后生有一女兒,劉小姐前夫為了與劉小姐離婚,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中保證,若再婚時有生小孩也不繼承他的遺產。幾個月前,劉小姐的前夫因車禍事故意外離世,劉小姐得知前夫在與劉小姐離婚后與另外一位姓王的女子再婚,并生下一子,王姓女子堅稱她與前夫所生的兒子也有繼承權!現在劉小姐想咨詢丈夫生前所寫下的那份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該王姓女子所生的小孩是否有權繼承劉小姐前夫的遺產”?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該名王姓女子所生下的孩子,屬于劉小姐前夫的婚生子女范疇,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列。
另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合法約定。沒有約定的,視為接受繼承。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由法律規定的,不能由他人干涉取消。因此本案中劉小姐與其前夫生前所立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再婚所生子女無權繼承遺產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屬于無效約定的情形,因此判定劉小姐前夫與王姓女子再婚所生的的孩子是有權來繼承劉小姐前夫的遺產的,屬于第一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