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因原告曹某主張的20000元旅游結婚費用不屬彩禮,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曹某的該項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曹某(男)與被告韓某(女)經媒人介紹認識后建立婚約關系,原告曹某遂按農村習俗給付被告韓某彩禮19800元,之后二人開始同居并準備旅游結婚。應被告韓某要求,原告曹某給付其20000元作為旅游結婚費用,該費用由二人在無錫等地旅游中共同支出。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因產生矛盾解除婚約關系。原告曹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韓某返還彩禮39800元。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本案原告曹某按農村習俗給付被告韓某彩禮19800元,現(xiàn)因雙方已解除婚約關系,原告曹某要求返還該彩禮,應當予以支持。原告曹某給付被告韓某的20000元旅游結婚費用,因不屬按農村習俗給付的彩禮,且該費用已由原、被告二人共同支出,故原告曹某要求返還,無法律依據(jù),不應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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