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手后,能索要“青春損失費”嗎?
無論是正常的戀愛關系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系終結,索要分手費等糾紛都是屬于雙方自愿的行為結果, 如果一定要通過法院解決, 我國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也是不予保護的。
二、離婚時,彩禮能返還嗎?
1、哪些情況需要返還結婚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三、彩禮返還限制的基本原則?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