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張女士來電咨詢:2010年年初,我的兒子與其女朋友相識,雙方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發現彼此性格相近并約定于2011年10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同時,男方于2011年8月給女方70000元彩禮,但在2011年9月28日雙方因房子裝修及舉辦酒席地點問題發生爭吵,女方提出解除婚約。請問律師,像我這種情況,能要回彩禮錢嗎?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尹星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規定,如果存在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另一方主張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針對第(二)、(三)種情形需要以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即在雙方離婚的時候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返還彩禮。
結合本案,張女士的兒子與其女朋友尚處于協商婚事階段,雙方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在其女朋友提出解除婚約的情形下,張女士的兒子有權利要求女方返還70000元彩禮錢。如果雙方協商未果,張女士的兒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