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彩禮可以要回嗎?離婚彩禮怎么處理?法律對彩禮的態度是什么?
可以說,彩禮是封建社會買賣婚姻、包辦婚姻的主要特征,違背了婚姻是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原則。
早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有了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后,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因此,法律對彩禮所持的是不支持的態度。
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二、離婚后彩禮可以要回嗎?離婚彩禮怎么處理?
雖然法律不提出結婚時支付彩禮,但是現實中卻存在大量彩禮糾紛。基于這種現實,我國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處理也作出了規定。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下述情況下,離婚時應當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離婚時,支付彩禮的一方(一般為男方)就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如果對方拒絕返還彩禮,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