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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我和前夫因感情不和,辦理了離婚手續。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我們寫明將雙方婚后購買的住房贈與給兒子,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離婚后,前夫帶著兒子住在該房屋中,我則搬到了單位的宿舍。現在,我前夫已再婚,且又購買了一套房屋,我卻因單位裁員而無房可住,生活困難。
請問,我能否要回當時贈給兒子的房屋用于自住?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要判斷你是否能要回這套房子,須明確兩個基本法律問題:其一,贈與協議的效力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你和你前夫自愿將房屋贈給兒子,是你們雙方的真實意愿表示,且不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因此該贈與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其二,房屋產權是否轉移的問題。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屬于不動產,故其權利轉讓應依法登記,即辦理過戶手續。從你來信看,你和你前夫贈與孩子房產后,并沒有去辦理過戶手續,因此,房屋產權沒有發生實際轉移。
此外,由于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為保證贈與人的利益,法律賦予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就是贈與的任意撤銷權。我國《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還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本案中,鑒于你已處于失業且生活困難的狀況,故可以不再履行贈與房屋給兒子的義務。
不過,要提醒的是,該套住房是你和你前夫結婚后購買的住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非歸于你一人所有。因此,你在撤銷贈與后,有權向法院主張的是該房產中屬于你自己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