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河山是張莊村民,1993年外出打工回村后,建起自己一棟樓房,當年年底與同村張小紅結婚,婚后王才知道張由于某種原因,失去生育能力。2005年,王終于不能忍受張不能生育導致自己被村人指點的壓力,于是提出離婚。雙方很快達成離婚協議。但是,在對房子的處理上,兩人發生爭執。王說房子是自己婚前蓋的,張無權提出分割:而王認為自己與張生活多年,房子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利提出要求。
那么在本案中,對于王在婚前建筑的房屋,其妻子究竟有沒有權利提出財產要求呢?
【解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婚前一方購買或者建筑的房屋,一般情況下屬于個人財產,但是經過夫妻雙方長時期的共同使用管理和收益,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由于王與張共同生活達12年之久,所以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雙方的共有房產,法律有如下規定:
在離婚時候,夫妻雙方可以協議分割房產,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所以張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提出自己對房產的權利,并請求依法分割該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