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離婚里面公房的分割是怎樣的?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chǎn)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chǎn)權問題。在離婚時,我們應當怎么應對公房的分割呢?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chǎn)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chǎn)權問題。
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筆者分析下來,以下九種情況,房產(chǎn)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五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婚姻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分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雖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jù)案情酌情處理。
(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鈄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應可以根據(jù)該條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