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未婚男女或夫妻之間,就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有助于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的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有積極作用。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
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應提供的材料:
當事人雙方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并下列材料:
1 、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
2 、財產約定協議書;
3 、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的房屋產權證);
4 、已婚的提供書;
5 、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屬、處分、 使用、維修、保養以及財產孳息歸屬等作出約定,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清償作出約定。協議書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