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年底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共有的房屋十二間歸李某所有,李某補償張某人民幣十萬元。簽訂協議后,雙方即到民政局辦理手續登記離婚。
但在履行過程中,雙方就財產分割部分發生爭議。張某認為現在房屋面臨拆遷,李某可以得到的錢款會遠多于給自己的補償。當初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對自己有失公平,故不同意按該離婚協議書分割財產,并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內容無效。
大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