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和張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2006年婚生一女,2008年因男方有外遇,致使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分割財產。協議簽訂后,男方反悔,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可否反悔呢?
山東海右律師事務所高律師認為,如果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已去民政局辦理完畢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也已發生法律效力,那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如果訂立離婚協議時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不能反悔。如果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未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訴離婚,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離婚協議簽訂后,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在訴訟中對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條款進行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