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有財產具體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為您詳細介紹,希望您會有所收獲,謝謝捧場。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房子是結婚以后買的則屬于共同財產。
如果無法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會認定為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還有很多照顧的小原則,比如照顧女方、無過錯方、還小孩的一方、有困難的一方。不能說是絕對平分。
夫妻共有財產關系具有自身性質與特點:由于夫妻雙方有著特殊的身份關系,他們共同生活,在感情上有依賴,在生活上互相支持,故而這種濃厚的緊密性與一體性表現在財產關系上,使得夫妻共同財產存續時間長,而且十分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簡稱《婚姻法》,下同)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明確確立了以共同財產制為主,以約定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1)婚后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財產。(2)婚后夫妻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夫妻用雙方的合法收入共同購買的財產。(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債權,以及其他能夠體現為一定財產利益的權利,無法確認為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的,推定為共有財產。我國婚姻法不排除約定財產制的適用,夫妻雙方可以以約定來對財產的歸屬進行劃分,此種財產處理方式在歸屬問題上劃分得比較清晰,避免了很多糾紛和爭端。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的范圍廣泛;時間沒有限制;約定方式靈活。夫妻以約定來處理財產關系時,主要的是約定必須有效。即約定作為夫妻雙方合意必須真實,一方不得以脅迫、欺詐等手段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在確立夫妻的共有財產時,應區別夫妻共有財產與夫妻各自所有的個人財產。個人財產一般包括:(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2)婚前一方受贈或繼承的財產。(3)婚后雙方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
(4)婚后一方或雙方購置的供個人使用的衣服和生活用品。(5)婚后購置的從事職業所需的財產,如專業書籍、工具等。應當注意的是,一些婚前個人財產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1)夫妻一方對他方婚前財產進行了一定投資,使該項財產發生了明顯變化的,此財產已由婚前個人所有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2)復員轉業軍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復員費、轉業費,在結婚時間超過10年以上的,以共同財產處理。(3)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經過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與管理,財產已經在質和量上發生變化,有的已經消耗或破損,有的依然完好,有的明顯減少,夫妻離婚時,應依據公平原則,根據具體情況,將全部或部分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立法明確規定在婚姻財產關系上,夫妻雙方地位平等,對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因此,夫妻對于婚后所得財產,不能根據其收入的高低來確定權利享有的多少。即使一方未參加有報酬的工作或無固定收入,也應承認管理家務、撫養子女等勞動的價值與另一方有報酬的勞動價值相同,另一方勞動所得應依法歸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違背他方意志的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為,都是侵犯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當然,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費用,包括贍養老人、撫養子女以及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費用,均應以共同財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