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區高岳的張亮(化名)今年八十歲,有四名子女,因此他想立一份遺囑,安排好自己死后的財產分配,由于不懂,于是張亮咨詢杜集區司法局法律服務熱線:“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對此,司法人員解答:“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因此,張亮可以找不屬于以上范圍的人員作為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