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范圍大致可以劃分為4類:
1、公民個人財產。主要有:(1)公民個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動產;(2)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3)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4)公民的合法收入;(5)公民的儲蓄存款、生活用品;(6)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2、公民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主要有:(1)公民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2)公民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3)公民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利;(4)公民的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中的財產權利。
3、公民享有的債權和負擔的債務。主要有:(1)合同之債中能夠作為遺產轉移的債權、債務;(2)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的債權、債務;(3)因不當得利而發生的債權、債務;(4)因無因管理而發生的債權、債務。
4、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有:(1)公民有價證券中設定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2)公民承包經營所取得的個人收益;(3)復員、轉業軍人特有的資助金、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4)因工傷殘的撫恤費和革命殘廢軍人的撫恤費。
綜上所述,老史可以根據以上范圍來確定自己的遺產,立好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