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繼承外國人或者華僑在境外的遺產,應當注意以下幾項:
①在辦理有關繼承事項時,最好先委托遺產所在地或被繼承人最后居住地的親友或者律師,了解遺產的狀況,對遺產的總額、所在地、種類以及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的總額、繼承人的人數等情況有個初步認識,然后再著手辦理繼承的申請。如果繼承人在當地無親友又無能力支付委托律師的費用的,可以請求我駐該國或地區的使領館幫助了解這些情況,這樣做,是為了避免發生繼承人為辦理繼承事項所支付的費用大于繼承的財產價額的情況。
②弄清該國繼承法律特點:特別是掌握該國是否實行限定繼承原則。所謂限定繼承原則,是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后,他應承擔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歸還義務,以從被繼承人那兒繼承所得財產為限。反之,則為限定繼承原則。我國實行限定繼承原則。有些國家的繼承法與我國繼承法不同,不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如果沒有事先作出限定繼承的聲明,那么他負責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就不以他繼承遺產的價額為限: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價額超過其遺產價額,該繼承人就要以他固有的財產力之清償。例如,在日本,繼承人必須在知道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把制作的遺產目錄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繼承的意思表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清償才能以其所繼承的財產價額為限。所以,我國公民在申請繼承在日本。法國、德國等不以限定繼承為繼承原則的國家境內的遺產時,最好能先了解遺產的狀況及有關繼承事項,針對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先作出限定繼承的聲明;或者在不能先了解遺產狀況的情況下,為保險起見,干脆先作出限定繼承的聲明。
責任編輯:李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