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張老太因病去世。在三兒兩女給張老太辦完喪事后,老人名下的房產如何分割卻讓兄弟姊妹之間心生嫌隙。原來,張老太在蘭州市XX區一家屬院有一套面積約為72平方米的房屋,老人去世后子女們商量如何分割這套房產,熟料暫時保管房屋的小兒子王Y卻對哥哥姐姐提出的繼承遺產事宜未予理睬。于是,王Y的哥哥姐姐王Z等四人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他們認為作為張老太的子女,他們同樣享有合法繼承權,故請求法院判令他們繼承張老太遺留房屋的80%產權約58平方米,價值17萬余元。
對此,張老太的小兒子王Y卻是另外一番說辭。王Y說,哥哥姐姐將他告上法庭并不合適,因為他并不是這套房屋現在的主人,張老太在去世前留有遺囑,已經將該房屋的歸屬交代明確。早在2006年初,其母親就到公證處公證,將其名下的這套房產遺贈給孫子王AA,如果哥哥姐姐們對該遺囑有異議,應該將王AA列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而不應以他為被告;另外該案屬于遺囑繼承中的遺贈,不適用法定繼承,如果哥哥姐姐對該遺囑有異議,可以另行起訴撤銷該公證遺囑。
法院判決
老人立遺囑時意識清楚駁回訴求
對于王Y的辯解,王Z等四人并不認同。庭審中,王Y向法庭提供公證處出具的張老太的公證遺囑一份,以證實本案所涉及房產其母已遺贈給王AA。而王Z等四人向法庭提供多家醫院的病歷,用于證明張老太在2006年4月已患有老年性癡呆癥,同時出具張老太在作遺囑公證時在公證處的談話筆錄,以證實該遺囑并不是張老太的真實意思反映。
在這份談話筆錄中,張老太稱,她只有王AA一個孫子,其他都是孫女,所以她把房子留給王AA。
XX法院一審認為,遺贈是自然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張老太在公證處,以公證的形式將其名下的房屋遺贈于其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孫子王AA。根據相關證據顯示,張老太在公證處進行遺囑公證時意識清楚,應視為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為此,法院認為在遺產分配或遺贈問題的處理上,應盡量尊重遺贈者的遺愿,法院對張老太的遺贈公證書予以認可。由于本案受遺贈人王AA在張老太死亡時還是在校大學生,其父代為辦理相關房屋手續,是一種接受遺贈的行為表現。對于王AA本人在得知張老太將其房產遺贈后,也表示予以接受。法院應認定受遺贈人王AA已接受遺贈。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Z等四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