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陳某、王某夫婦均已年過八旬,其子系某單位職工。1981年,其子與被告劉某結婚,婚后生育一兒一女。
2013年6月8日,原告夫婦的兒子不幸去世。2013年8月份,被告劉某領取了死亡撫恤金補助計26500元。辦完兒子的喪事后,原告陳某、王某夫婦多次要求被告劉某歸還其應得的撫恤金均遭拒。無奈之下,原告夫婦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兒媳被告劉某歸還其應得的撫恤金10600元。
被告劉某辯稱,其領取了某單位發放的死亡撫恤金26500元,但其丈夫生前因建房還有8萬元債務,該撫恤金應先償還其生前所欠債務。
說法法院審理后認為,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職工死亡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家屬或其生前被扶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撫恤金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折抵死者生前的債務,但撫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參照遺產分配原則處理。本案原告陳某、王某夫婦、被告劉某及他們所育一兒一女均系死者的直系親屬,均享有分割撫恤金的權利。由死者所在單位發放的撫恤金26500元應由該5人享有。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依法判決兒媳返還其公婆應得的撫恤金1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