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40周歲父母早亡無兄弟姊妹。一直有交往多年男友,但沒有結婚。在兩人分手后發現自己懷有身孕。王女士考慮到自己的年齡問題決定把孩子生下來,同時堅決表示不會與前男友和好并結婚,最后獨自去美國生孩子,在女兒一歲后攜女兒回國。
考慮到自己年齡問題,身體也不是很好,想把自己所以的財產做一個傳承的安排,起初考慮到到將來可能出臺的遺產稅問題,把自己名下的所有個人財產登記到孩子名下。這么做的優點顯而易見,可以防止遺產稅出臺后,女兒將來繼承自己的遺產被征稅,但同時這么做的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是將資產全部過戶到女兒名下,那么將來王女士要對資產做出處置時會很麻煩,例如要出具監護公證等一系列手續才能去做這件事情。其次,在女兒的成長過程中一旦發生夭折,情況就變成王女士要繼承孩子的遺產,那么要按法定繼承的順序,也就是說孩子的親生父親也是合法繼承人之一。
可能很多讀者會說,這種的情況下不用告訴孩子的親生父親,但這么做的后果是在遺產過戶過程中會出現問題。我們要實現繼承財產的過戶只有兩個途徑,第一個途徑,公證。去公證處繼承公證,會要求所有的繼承人全部同時到場,并且大家意見必須一致,一旦出現爭議,那么是辦不了的。根據王女士的案例,如果采用這條途徑進行財產過戶又不想讓孩子的親身父親分得財產就必須出具孩子沒有父親的證據。顯然這是不可能的。同時,公證處的費用是相當的高的,繼承公證是按財產的百分比來收費的。第二條途徑,訴訟。無論哪種情況下,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夭折,王女士想拿回自己的財產都會顯得很被動。
對于王女士的情況,其實可以采取如下安排:首先,將王女士的財產經行劃分,將可長期持有性價比較高的固定資產登記在女兒名下。這樣做的目的是可以保證無論什么情況下孩子都有一個立足之地,同時可以規避一定的遺產稅。
其次,將其他的資產登記在王女士自己的名下,并對自己名下的財產做明確的遺囑安排,同時安排遺囑管理人。這么做的好處在于,孩子在成長到一定年齡后可以拿到遺產。例如香港的沈殿霞就是運用了這樣一個方式讓女兒在22歲后安全得到遺產。這么做的問題在于遺產管理人是否值得信任。在現實生活中不乏財產管理人,如舅舅、姑姑、叔叔等在代管財產的期間侵害小孩子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這一類事件的出現,應在遺產管理方面規定特別嚴格的安排,例如要求房產不能買賣、不能抵押、只能是出租,將租金用于交稅和孩子的其他費用。這樣財產的管理方面就已經非常的嚴格。
最后,在保證安全性的的同時王女士做了一個保險安排。第一個方面是自己的保險安排,是從傳承避稅的角度,保證在她身故以后會有一大筆錢能由保險公司給到她唯一的女兒。保險金最大的優勢是可以避遺產稅,在我們現有的遺產稅草案中有明確的規定,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稅征繳范圍。同時王女士對保險金又做了規定,在女兒年滿18歲隨后,由保險公司逐年將這筆保險金給到女兒。這樣做的好處在于防止孩子未成年時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由財產代理人看管時,侵害小孩子的利益。第二個方面,給女兒做基本保險安排,疾病保險、養老保險和教育金保險。現在女兒要繼承的這部分遺產已經被管理的很嚴格了,那么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每一個需要用大錢的地方都由保險公司進行支付,則可以規避人為的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