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岳母立了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遺囑中明確寫道她死后,她現有的房產歸我妻子個人所有,不包括配偶(也即是我)。請問,遺囑如果生效后,此房產是屬于我妻子的個人財產?還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滬律網律師回復:
你是不可以繼承你岳母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中“(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規定,結合你提供的情況,你岳母已經通過公證明確在遺囑上列明她死后的遺產只歸你妻子個人所有,適合(三),所以你是不能繼承你的岳母的遺產。
夫妻共同財產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你可以與你妻子書面約定你妻子從她母親死后得到的遺產為你與你妻子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