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我是某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我們總共有10個合伙人,在企業運營期間,合伙人段某由于遭遇車禍去世。我們之間的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合伙人的資格,但段某只有唯一的一個繼承人即他14周歲的兒子。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該如何處理合伙人資格繼承的問題?
回復:
合伙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依合伙協議的約定取得合伙人的資格。但段某的兒子只有14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成為有限合伙人。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由此可見,由于你們之間的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資格人的繼承,段某的繼承人可以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但同時該條還規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段某的唯一繼承人只有14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盡管有合伙協議的約定,但是仍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才能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資格,同時你們的合伙企業也應該相應的變更為有限合伙企業。如未能得到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則應該將段某的財產份額退還給段某的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