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繼承遺產的份額必須均等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從原則上來說,子女在分配父母遺產的時候應當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此外,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人可以多分遺產嗎?
我國《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由此可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分配遺產的原則為均等,但是如果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的,則可以多分遺產。
3遺囑可以拒絕分配財產給有智力缺陷的兒女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并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使沒有勞動能力且沒有收入的繼承人可以獲得維持生存所必需的遺產。因此,遺囑是不可以拒絕分配遺產給有智力缺陷的兒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