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糾紛如何舉證
繼承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通常包括: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為無民事
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 、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提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并辦理公正手續。
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
(三)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下:
1、證明法定繼承人關系成立的證據: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贍養父母及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在法定繼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應當提交具體死亡事件、死亡證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況——)。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當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或證明是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2、證明遺囑關系成立的證據如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公正遺囑的,應當提交公正機的公正書;代書遺囑的,應當提交代交遺囑書自書遺囑的,應當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書。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錄音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厲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口頭遺囑的,應當提供兩個以上無厲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四)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供親筆書寫的放棄繼承權書、公證放棄或有關部門證明放棄繼承權的證明書。
(五)證明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當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發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被繼承人有債權的,除應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六)當事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訴訟請求金額的詳細計算清單及計算依據。
二、遺產繼承糾紛舉證注意哪些問題
(一)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須于收到法院舉證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內完成舉證。
(二)當事人在這個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