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遺囑繼承?
所謂遺囑繼承是指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根據遺囑中對其所應當繼承的遺產種類、數額等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
立遺囑的人叫遺囑人,根據遺囑規定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叫遺囑繼承人。立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的方式處理遺產,遺囑所涉及的遺產不再按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
2、遺囑生效后如何執行?
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愿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2)編制遺產清冊,并予宣布;
(3)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3、執行遺囑需要注意什么?
(1)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說,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并有權提起關于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參加執行遺囑;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銷遺囑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