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執行時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公民設立遺囑后有權重新設立遺囑或對原遺囑的內容進行變更,以使遺囑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執行遺囑時應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具有較強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如果要變更公證遺囑就必須采用同一的形式即通過公證變更,用其他形式的遺囑不能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因此,在遺囑人立有幾份內容相抵觸的公證遺囑時,應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根據法律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執行時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公民設立遺囑后有權重新設立遺囑或對原遺囑的內容進行變更,以使遺囑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執行遺囑時應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具有較強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如果要變更公證遺囑就必須采用同一的形式即通過公證變更,用其他形式的遺囑不能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因此,在遺囑人立有幾份內容相抵觸的公證遺囑時,應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