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 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fā)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遺囑訂立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xié)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yè)(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
遺囑訂立專題
訂立條件
1、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并不等于行為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指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者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guī)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于無效。
4、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國對遺囑形式都有具體規(guī)定,如大陸法系各國規(guī)定了4種形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和經合法證明屬實的代筆遺囑。
遺囑訂立的幾種情況
根據《繼承法》,公民立遺囑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二、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四、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五、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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