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母親在生育章先生之前有過一段婚姻,并生育過一個女孩,后因離婚女孩歸男方撫養,未與其母親及章先生共同生活過
章先生母親在生育章先生之前有過一段婚姻,并生育過一個女孩,后因離婚女孩歸男方撫養,未與其母親及章先生共同生活過,也可以說章先生根本就未見過那個姐姐。現在問題是,那個姐姐現在去世了,未留有遺矚,姐姐生前一直處于單身,父母現均已死亡。章先生想繼承其姐姐的房產,章先生首先去了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可公證員認為,根據章先生的家庭情況來看,章先生與其姐姐應該屬于繼姐弟關系,繼姐弟關系只有在形成扶養關系的情形下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但本案的章先生與其姐姐未形成扶養關系,故不能繼承其姐姐的遺產,其姐姐的遺產應當由其它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沒有其它法定繼承人的話,遺產應歸國家或其生前的組織所有。請問:律師,公證處的說法正確嗎?難道幼時未一起共同生活的同母異父姐弟也屬于繼姐弟嗎?章先生該如何才能繼承其姐姐的遺產?
解答:
《繼承法》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章先生和姐姐是同母異父的姐弟關系,可按第二順序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