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公寓 8 套,別墅一幢,油畫 253 幅,兩個兒子為美國國籍,遺孀是中國人
2006 年 1 月 17 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陳逸飛遺產糾紛案,即陳逸飛遺孀宋美英以及年幼兒子陳天訴陳逸飛長子陳凜遺產分割糾紛案。
此案涉及的相關問題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依舊疑團重重,陳逸飛及其兩個兒子均為美國國籍,而其遺孀宋美英持的是中國護照,那么其遺產分割具體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陳逸飛長子在美國申請擔任其遺產的臨時管理人是否能夠獲得準許?其遺孀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能否動用陳逸飛的遺產?
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有關律師。
繼承適用法律應依據其死亡時住所以及遺產的性質
陳逸飛 先生留下的遺產到底價值幾何,到目前為止仍是個謎。但根據宋美英律師的陳述,目前可以確認的有 8 套公寓及 1 幢別墅,另外成品以及半成品油畫共計 253 幅,其中 85 幅是陳逸飛生前就委托一家意大利公司進行拍賣的,該部分畫處于動態當中;而在宋美英處則保留有 143 幅。陳逸飛及其兩個兒子持有美國護照,因此存在這些遺產的繼承具體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的問題。
“因為本案為一涉外繼承案件,適用何國法律應依據陳逸飛死亡時住所地以及遺產的性質。”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榮寬告訴記者。
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姜濤也持同樣的觀點:“陳逸飛動產的部分應適用其生前最后住所地國家的法律,因為其生前最后住所地在中國,因此應適用中國法律。”至于不動產應適用的法律,姜律師認為“要看不動產在哪個國家,以適用不動產所在國家的法律”。
陳凜無權擔任遺產臨時管理人
陳逸飛長子陳凜的代理律師李小龍表示,陳凜目前已向美國法院申請作為陳逸飛遺產的臨時管理人,而作為臨時管理人僅僅意味著對資產進行管理、納稅等,并不會妨礙遺產所有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楊榮寬律師的介紹,在我國并不存在“遺產臨時管理人”這一說法,也沒有設立相關“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制度”。只是在《繼承法》第 24 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而“遺產臨時管理人”是英美法系國家繼承法律的一項制度,其基本原則為:繼承人并不直接繼承遺產,而是先由遺產管理人對債權債務做統一處理。旨在使繼承人受到了有效監督,從而有力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即繼承開始后,遺產不直接轉歸繼承人,而是由作為獨立的遺產法人的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者負責管理,被繼承人的債務由遺產法人承擔,債權歸遺產法人所有,因遺產而產生的收益和負擔都歸遺產法人所有,遺產管理人在繳納稅款、清償債務、執行遺囑之后,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的指定,將剩余遺產分配給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