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要使遺產的分割繼公平合理、應當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1、均份額的原則。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樣做的優點,一是簡單方便,容易實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糾紛;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導致不考慮各繼承人的具體情況,把平均份額當作惟一的分配遺產的原則,從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我國《繼承法》規定這一原則的用語是“一般應當均等”,本身就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的不均等。因此這條遺產分配原則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導致不均等條件的制約,只有在不發生其他條件制約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對遺產的均等分割。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可能導致不均等分割遺產的情況,主要有:一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二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三是有撫養能力的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繼承人經協商同意的,可以均分。以上四個情況,制約著遺產的均等分割,有的還是遺產分割的單獨原則。
2、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道德上講,權利與義務都是不應割裂的,在社會主義社會,沒有不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不享有權利的義務。父母子女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出發,在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與慮各共同繼承人生前對繼承人盡義務的多少,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出發,在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考慮各共同繼承人生前對繼承人盡義務多的繼承人多分遺產,盡義務少的人則少分,不盡義務的則少分或不分。否則,就不能解決復雜的繼承糾紛。在廣大農村,出嫁女兒很少回娘家繼承遺產,而在城市,出嫁女兒與兒子平等繼承遺產卻是普遍現象。這主要因為,在農村出嫁女兒一般很少對父母撫養義務,甚至那些沒有獨生子只有出嫁女兒的老人享受“五保護”待遇,由集休生產組織照顧其生活也被認為是正常現象。當然,也有例外,在農村也有女兒撫養義務盡的較多,而兒子撫養義務盡的較少的情況,因此,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考慮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才能做到比較公平,且有利于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團結互助和發揚養老育幼的優良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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