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私自處理遺產怎么辦
首先,要弄清楚被繼承人有沒有留下遺囑。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而且遺囑內容又是指定由這一繼承人繼承全部遺產,并且遺囑符合法定條件,那么,該繼承人繼承遺產就是無可非議的,其他繼承人不應持有異議,也不得與之爭奪遺產,但是,該繼承人私自處理遺產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的規定,因為,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后,應當向所有當事人公開,必須使全體繼承人知道其內容并交由他們審查。
其次,如果遺囑中并未指定由某人繼承全部遺產,而該繼承人卻私自處理了遺產,那么,該人就構成了民事侵權,其他有權的繼承人可以起訴,請求保護合法權益。
最后,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并未留下遺囑,或者雖立有遺囑,但遺囑無效,則應按法定繼承對遺產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遺產理所當然屬于全體法定繼承人,為共有財產。對遺產的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個別人私自處理遺產的行為,是對其他繼承人的侵犯。其他繼承人可以起訴,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退還遺產,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然后,共有人再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分割遺產。
二、繼承人不履行義務怎么辦
《繼承法執行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也就是說,對于不履行遺囑義務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遺產的權利,并且愿意履行義務的,可接受遺產。其中的有關單位是指被繼承人的工作單位,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單位和國家有關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包括被繼承人的親屬、遺產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履行義務的受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注意,按法律規定,除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的程序以外,任何組織、單位及個人無權隨意取消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