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后單位賠償了一筆賠償金,妻子、父母與子女之間為這筆賠償金發生糾紛。9月3日,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財產分割糾紛案,判決李融、高連給付袁音30850元。
袁音于1992年1月20日和李貴報登記結婚,兩人于1997年2月23日生育一子李賜。李融、高聯系李貴報父母。2007年11月2日,李貴報在上海打工時因工傷事故死亡,李貴報的單位某有限公司于11月7日給付喪葬補助費、死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共計246800元。后因分割這筆賠償款雙方發生糾紛,袁音將李融、高連訴之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喪葬補助費、死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而應有其直系親屬共同支配,喪葬補助費是辦理喪葬事宜的專項費用,不存在分割問題;供養親屬撫恤金是補償給由李貴報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能力的親屬的,而李貴報的父母年齡均已超過60歲,其子尚未成年,供養親屬撫恤金應有二被告和李貴報之子共同占有和支配,原告請求分割供養親屬撫恤金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死亡補助金應有原、被告及原告之子平均分割,死亡補償金現被二被告占有,故二被告應分割給原告30850元。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