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一種權利是種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銷權,即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或變更該合同,也可以放棄撤銷權即不行使該權利。那么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的撤銷權消滅呢?法律規定了在以下兩種情形下當事人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也就是說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在這1年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該當事人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利,那么當事人就必須接受合同的約束從而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當事人自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期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說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撤銷權中所謂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就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可以要求延長該期間。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了撤銷權之后,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該撤銷權消滅,合同是產生絕對的效力,該當事人不可以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銷該合同,而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