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債權人為保全債權的,債務人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代位權雖有代位訴權有間接訴權之稱,然其系屬債權人的實體權利。符合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以下四個:
一、是需要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是非專屬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二、是需要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三、是需要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而且已經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如果沒有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則不發生代位權。
四、是需要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權。而債務履行期間已屆滿時債務人陷于遲延履行的,債權人方可行使該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則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的限制。
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人即可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清償的財產額應以債務人的債權額和債權人所保全的債權為限,超越此范圍,債權人不能行使。
債權人有數人,一人行使代位權能夠保全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的然而其他債權人不能再就同一債權重復行使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