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孩子的感情,一些夫妻在感情破裂后,簽訂《分居協議》,分居而不離婚。但是,在一方因故去世后,哪些財產算遺產,卻會引發爭議。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這起案件中,唐某與妻子李某簽訂了一份《分居協議》。協議第一條即寫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為了不因家庭破裂而給孩子的成長造成影響,雙方同意以分居不離婚的形式解決感情問題。在協議中,雙方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其中四套房子各得兩套。此外,雙方還約定,協議簽訂后,互不干涉感情生活。
然而,協議簽訂后,唐某因故去世,哪些財產算他的財產,就引發爭議。唐某與前妻的孩子起訴李某。原告認為,《分居協議》應認定為離婚性質的協議,協議內容中確認感情破裂,并對財產進行了分割,完全符合離婚協議的所有要件。而婚內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婚姻問題而對包括財產和子女撫養作出約定,該協議因欠缺生效條件而不能生效。此外,原告認為,《分居協議》中約定歸李某所有的財富中心的房屋,因沒有變更房屋權屬變更,仍在唐某名下,因此應算作唐某的遺產。
李某則表示,財富中心的房產之所以未變更權屬登記,是因為該房屋尚有貸款。李某認為,《分居協議》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應為有效。此外,《分居協議》并未約定房產必須過戶,且該房產系夫妻婚內財產,按《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可約定歸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