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有這樣一種誤解: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是沒有法律根據的。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朱先生訴與妻子吳女士已分居生活五年為由,請求準予離婚,因其證據不足,被依法駁回。
原告朱先生訴稱:原、被告系同學,后建立戀愛關系,2006年下半年登記結婚,2007后婚生一子。在此期間,原告賣掉住房建廠做生意,后原、被告因生產管理產生矛盾,原告把該廠的生產管理等權利全部交給被告,離開廠到外面居住生活。自此,夫妻分居生活,該廠因生產管理不善而關閉。此后被告來到合肥市某小區租住。原告認為,雙方感情一般,且已分居五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準予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并當庭提交自己的租房協議,以此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
法庭上,被告吳女士辯稱: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經過八年多的戀愛才走到一起,婚后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雖然該廠因經驗不足導致倒閉,但并未影響夫妻感情,原告只是在合肥上班,夫妻一直生活一起。原告提出離婚是因其婚外情導致,被告愿意原諒原告一時糊涂。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相識八年后自愿登記結婚并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礎牢固。原告無證據證明此變故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雖提供與他人達成的房屋租賃協議,但該證據不能直接證明雙方分居事實,且被告對雙方已分居事實并不認可。生活中,被告相夫教子且無過錯。只要雙方相互理解和寬容,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離婚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不準原告朱先生與被告吳女士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