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倆協議離婚,共有的價值218萬的房產和6萬元的車,另有58萬的負債,當時協商離婚當日給女方70萬現金,女方搬家時再付年底再付1萬元及部分家電;年底再付女方23萬女兒的學業基金(女方為女兒的監護人),另外男方每月付女兒700元撫養費至大學畢業(女兒今年12歲),女兒在父親百年后除獲得法定應繼承遺產外還可多得20萬遺產.這樣算下來,男方剩余家產僅價值43.6萬,而其承擔的負債中有26萬為房貸本金;男方僅為效益較好的大公司的老員工,并無其他獲利手段;因此,這樣的離婚已經成為男方后半生的沉重負擔!
在離婚后,男方按協議支付了71萬及兩個月撫養費的同時,女方拒不辦理產權證變更的手續!屬于男方應得的房產產權證上原為一家三口的名字,關于此房產,離婚協議書上原文是這樣表述的:"某年某月購入位于上海市某區某路某弄某號某花園*平方米聯體別墅一套歸男方**所有."現在為了男方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得已將女方及女兒告上了法庭,并預交了1.92萬的訴訟費,要求法院將此房產判為男方所有,女方承擔訴訟費;我們的疑問是:
1.聽說女兒為離婚案的案外人,法官會不支持取掉產權證上女兒的名字,是這樣嗎?大家看看財產分割就應該知道,女兒的權益已經折現了,無權再享受房產!何況,女兒的監護人為女方,男方已不想再因顧及女兒處處受制于女方!而且,女兒在她母親的教育下與父親很疏遠,將來在父親年老后,如果無任何積蓄想靠房產養老的話,女兒如果不同意就無法實現,那么男方的利益誰來保證?男方辛辛苦苦償還房貸又為了什么?
2.如果女方接到傳票后要求和解,男方是不是應該接受?預交的訴訟費怎么辦?
這個女人實在很討厭,真的不想跟她庭外和解,也不想受制于她!其實,房產在男方百年后十有八九還是會給女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