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丁明兒與對方當事人汪美飛因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的(2006)奉民一初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再審人丁明兒于200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本院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2007)奉民一監字第5號民事裁定書,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07年8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丁明兒及其委托代理人鄔國明、江民軍,對方當事人汪美飛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意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書認定:原、被告于1990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共育一子取名丁昊。1999年12月11日在農村二輪土地承包時,原、被告及其兒子丁昊共同承包了奉化市尚田鎮下王村3.62畝土地,承包期限為1999年10月1日至2030年9月30日止。2004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9月經本院調解雙方離婚。2006年9月,被告與奉化市尚田鎮下王村達成承包權轉讓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被告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將3.62畝土地歸還給村,由村一次性補償給被告土地補償款108600元。被告依約向奉化市尚田鎮下王村收取了土地補償款108600元。該協議得到了原告的追認。
原審認為:一輪土地承包合同與二輪土地承包合同是二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原、被告及其兒子共同承包了3.62畝土地,原、被告離婚后,在承包期內原告仍享有該土地1/3的承包權,被告與奉化市尚田鎮下王村達成的承包權轉讓協議,事后得到了原告的追認,原告理應得到被告向該村收取的土地補償款108600元的1/3,即36200元。為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丁明兒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給原告汪美飛土地補償費人民幣362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1808元(含公告費150元),由被告丁明兒負擔。
申請再審人丁明兒不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稱原審開庭時委托代理手續不是其授權,委托書中“委托人”欄中不是本人親筆簽字,要求再審。另外,3.62畝土地是其父母承包留下的,現在沒有賣掉,汪美飛無權分割。
對方當事人汪美飛辯稱:原審程序合法,審理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依據正確,要求維持原判,請求駁回申請再審人的再審請求。
本院經再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另認定,2006年初,奉化市尚田鎮下王村與一開發商達成初步土地轉讓意向,由村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轉讓協議,開發商因無法按期辦理轉地農戶的失地保險手續,為此,丁明兒將土地轉讓協議中3.62畝,金額為108600元于2007年9月2日退還給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