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平度的華某因丈夫林某急需用錢,分三次將9500元存入林某的姨夫肖某的賬戶。后華某與林某離婚時,要求林某償還該款項,林某卻稱不認識肖某。華某遂以肖某為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駁回其請求,華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華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2005年6月23日至7月13日期間,華某分三次將人民幣9500元從平度某銀行存入丈夫林某的姨夫肖某銀行卡中。2007年1月,林某起訴要求與華某離婚。訴訟中,華某提出這三筆錢是其向親屬借的,要求林某償還,林某則稱自己不認識肖某,也未收到上述三筆錢。故這筆款項在二人離婚訴訟中未作處分。為此,華某以肖某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證人林某稱,2005年5月,他因在河北做生意借肖某1萬元,后因肖某急需用錢,其父親便讓其母親往河北匯款,因其母親不會匯款,就讓華某匯在肖某的銀行卡中,從而償還了欠款。在離婚訴訟中,其稱“不認識肖某,也未收到錢”是因為當時在河北搞傳銷,怕被追究責任而說了假話。對此,華某認為,該證言不足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肖某是否屬不當得利。華某將款存入肖某卡中,并非誤存。華某自述此款是通過肖某匯給林某使用,雖然林某在離婚訴訟中不予認可,但在本次庭審中作為證人證實此款已收到并已償還欠款,華某與林某的陳述只是錢的來源、用途不同,但肖某并非無故取得此款。該案實際的焦點是華某與林某及其父母對該款的權屬之爭,無論林某所述是否屬實,肖某均沒有不當取得此筆款的所有權。據此,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華某的訴訟請求。華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院提起上訴,要求依法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她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實際上是林某與肖某互相串通,侵占該筆款項。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肖某取得的爭議款項是否屬于不當得利。根據查明的事實,華某自銀行匯出該款的指向、意圖是明知的、確定的,并非屬于誤存。肖某取得該款項,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一審認定,該案實際的焦點是華某與林某及其父母對該款的權屬之爭,華某對該款項權屬持有異議,可以向相關人員另行主張權利。因此,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某的訴訟請求一審、二審均被駁回,主要是因為華某沒有明確這筆錢的用途。山東清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泓告訴記者,該案中,如果華某轉給肖某的三筆款項屬于傳銷中個人使用的傳銷資金, 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如果不是傳銷資金,且林某借肖某的1萬元屬實,那么這筆借款屬于華某與林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三次匯款行為屬于清償債務,所借款項和所還款項接近平衡,所以華某不能再向肖某主張權利。但如果林某實際上并未從肖某處借款1萬元,而是虛構事實,與肖某惡意串通,其結果就侵害了華某的合法權益。華某如果要追回此款,可以林某和肖某惡意串通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肖某返還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