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金融機構的作用日益突出,金融機構的信用與交易安全也日益受到社會的關注。當前,儲戶存款被冒領而引發狀告金融機構賠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中認識上存在較大分歧,且裁量標準不一,甚至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結果卻截然相反,在社會上引起了一定的反響。往往是一審法院判決金融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改判金融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裁判結果存在較大的差異性,裁判文書說理部分觀點各異,眾說紛紜,造成了此類案件申訴率居高不下。又由于我國《合同法》分則沒有對儲蓄存款合同作出專門具體的規定,因此如何防范形形色色金融詐騙,確定存款兌付效力及存款被冒領后客戶和金融機構責任分擔問題,成了當前理論和實務界探討的熱點問題之一。
一、冒領存款糾紛案件類型
冒領存款糾紛案件,是指存折、存單、銀行卡及其他存款關系憑證的真實權利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以外的人,通過冒稱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從金融機構支取存折、存單或者銀行卡帳戶中的金額,造成該帳戶中的金額減損,存折、存單或者銀行卡的真實權利人向金融機構主張權利,要求其兌付存款憑證記載的金額或者請求賠償損失的案件。下面按照冒領方式的不同,對冒領存款糾紛分析如下。
(一)儲戶因遺失存款憑證、身份證件(含印章、印鑒)或因保管不善被竊取,導致儲戶以外的人持存款憑證和身份證件到金融機構冒領存款而引發的糾紛。如存款憑證、身份證件遺失或被盜竊后,拾得者或盜竊者冒充儲戶提取存款;家庭成員未經儲戶同意,擅自取得儲戶的存款憑證和身份證件到金融機構提取存款;單位職工盜取單位重要空白憑證和印
鑒,到金融機構辦理轉帳或取款手續,將單位存款轉移或竊取等。
(二)儲戶惡意騙取或與他人惡意串通騙取金融機構存款而導致的存款冒領糾紛案件。如儲戶用自己的信用卡或銀行卡、身份證件、存款密碼在異地提款后,又以存款被冒領為
由向金融機構主張存款權利而引發的存款冒領糾紛;儲戶將存款憑證、身份證件、存款密碼交與他人,讓他人采取直接冒名領取或以克隆、偽造的相關存款憑證、身份證件騙取金融機構存款而引發的存款冒領糾紛。
(三)因存款掛失問題而導致存款被冒領的存款冒領糾紛。如存款被儲戶以外的人利用非法手段辦理掛失手續而冒領;存款人辦理掛失手續過程中被其他人冒領存款。
(四)因存款憑證、身份證件(含印章、印鑒)的主要內容和存款密碼被泄露導致存款冒領的糾紛。如儲戶因不慎將存款憑證、身份證件的主要內容或存款密碼泄露,被他人獲得,他人利用這些信息偽造或克隆存款憑證、身份證件,到銀行冒領存款。
(五)因存款憑證、身份證件(含電子簽名)的主要內容和存款密碼被竊取導致存款被轉移或使用而引發的存款冒領糾紛。如儲戶因辦理電子銀行業務,被他人利用計算機病毒、黑客技術竊取帳號、密碼、身份證件信息等重要信息,他人利用這些信息通過電子銀行業務非法轉移、使用儲戶的存款,或利用這些信息克隆、偽造有關存款憑證、身份證件而冒領存款。
二、處理冒領存款糾紛案件最具爭議的問題
(一)取款權利人主體資格的審查識別問題
金融機構是否盡了審查識別取款權利人的責任和義務,被認為是確定金融機構是否承擔責任的最重要因素。對于這個問題,金融機構、儲戶和法院之間有不同的認識。金融機構普遍認為,金融機構識別取款權利人,需要根據儲戶存款(即簽訂存款合同)時約定的不同取款方式來加以確認。如果儲戶在存款時選定的取款方式為憑密碼支取,則金融機構對取款權利人的認定方式就是確認取款人是否掌握正確的密碼;如果儲戶存款時選定的取款方式為憑身份證件支取,則金融機構對取款權利人的認定方式就是確認取款人是否能提供
與預留身份證件形式上一致的身份證件;如果儲戶存款時候選擇了憑印鑒支取,則金融機構對取款權利人的認定方式就是確認取款人是否能提供與預留印鑒相符的印鑒;如果儲戶
在存款時對以上三者都選了,則金融機構對取款權利人的認定方式就是確認取款人是否掌握正確的密碼并提供與預留身份證件形式上一致的身份證件以及印鑒;儲戶選定不憑密
碼、印鑒、身份證件支取存款的,金融機構可以認定任何持有該存款憑證的人均為合法的取款權利人。同樣,在電子銀行業務中,金融機構也是憑取款人提供的取款密碼、身份證件號碼或電子簽名文件來確認取款人是否為取款權利人。對取款人身份證件及存款憑證及銀行卡的審查,金融機構承擔的是形式審查責任而不是實質審查責任。儲戶則認為,儲戶把錢存入金融機構后,這筆錢的保管者是金融機構,自己只享有債權,而不必過多地為存款的安全負責。金融機構在儲戶取款時應當負有確認存款憑證及身份證件是否真實、密碼是否正確,只要是其他人冒領了儲戶的存款,金融機構就應當承擔對取款主體確認錯誤的責任,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在這一問題上,一些法院認為,除了金融機構普遍認同的確認義務外,金融機構還應當確認存款憑證的真實性,同時,還有些法院在審判中認定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對身份證件真實性作實質性審查的義務,如果因金融機構對偽造的身份證件或偽造的存款憑證及銀行卡未予以及時辨認而導致存款被冒領,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存款被冒領的違約賠償責任。該問題是長期以來爭議最激烈的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
?。ǘ┮虼婵蠲艽a泄露而引起的責任分擔問題
密碼泄露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導致存款冒領的主要原因,但并非是唯一原因。有時非經刑事調查,密碼泄露的事實很難查清,責任也很難區分,因此社會各方對存款密碼泄露后責任分擔問題意見不一。金融機構認為,密碼是儲戶設定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不直接掌握儲戶密碼,密碼主要保管者是儲戶,他人用儲戶的密碼冒領存款,儲戶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其能舉證證明金融機構泄露密碼。但儲戶認為,知道儲戶密碼的只有金融機構和儲戶,如果在儲戶沒有泄露密碼的情況下,他人利用儲戶的密碼冒領了存款,那么金融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密碼泄露的證據非常難收集,就存在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認識不一的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無明文規定,加之觀念上的差異以及認識水平上的不同,導致了判決的結果不盡相同。
?。ㄈ┐婵蠲邦I案件中舉證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