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朋友的哥哥于2006年10月結婚,2007年8月女方以南方對他不好感情不和為由提出離婚,2007法院以無證據,情況不屬實,判決不準予離婚。從宣判至今,男女方均無往來,請問律師:
1)如果事隔6個月后,女方不再起訴,且仍不到男方居住,那該怎么辦呢?
2)同時男方也想擺脫這段婚姻,但女方婚前向男方索要了共計3.5萬元的彩禮,男方家住農村家庭非常困難(已經開具村級證明),這3.5萬元多是向親戚借來的,所以男方離婚想要回彩禮請問那該怎么辦呢? 如果男方主動起訴是否不利呢?
3)如果女方再次敗訴,但是還是不給錢怎么辦呢?
中律網伍怡律師解答:
如果男方想解除婚姻關系,可以起訴離婚
男方可以起訴要回彩禮
法院強制執行